王*荣:解决医患纠纷 法律只是一个重要路径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医患关系紧张,纠纷不断,甚至上升到暴力事件,这是令人痛心的现状。据悉,目前中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达27次。早在2010年8月,世界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医患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形成两败俱伤的困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医患纠纷是值得肯定的,也会取得明显的效果。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医患双方关系的和谐。否则,最终还是要伤害到患者。在美国撒拉纳克湖畔特鲁多医生的墓碑上,镌刻着一句名言:“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这句话道出了医学的意义所在,也坦言了医学的局限性。治病,需要患者能够充分信任医生,也需要医生竭尽全力。两者的目标虽然是一致的,但现在却出现“用力”分散的窘境,甚至发生尖锐的矛盾。
依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最终使医患纠纷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该相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会有所作为,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取消卫生行*部门的行*调解职能,也从而维护了处理医患纠纷的公平、公正。
医患纠纷的解决路径最终还是要落到责任的分担和赔付问题。而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则更有利于化解医患纠纷。此外,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也不失为解决的好路径。
解决医患纠纷,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依法处理医患关系是必由之路,然而,法律只能解决发生纠纷之后,而如何将医患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却需要增加医疗投入。虽然现在深圳规定可以让个体办医疗机构,但相对于庞大的医疗需求,是远远不够的。我国以仅占全球2%-3%的卫生资源维护着全球近五分之一人口的健康,供需严重失衡。一个副主任医师原本一上午看25-30个病人,现在看50-60个甚至上百个病人,这已成为每家医院的常态。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发生医患纠纷的一个潜在原因。
解决医患纠纷,法律只是一个路径,但千万不要将立法当作万能的“药”。